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程暉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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