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王俊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賴忠寶 被告 賴利雄 被告 賴義旺 被告 賴鳳珠 被告 賴方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及理由欄三、第一行中關於「台東市○○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東市○○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