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19號
原   告  鄭正雄
被   告  古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5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500元,此有本院之收
據1紙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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