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76號
債權人 李雅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之屋國際有限公司、 劉萬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森之屋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列「劉萬隆」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支票未遵期提示,不得對支票背書人劉萬隆主張背書人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