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   告  邱紫珊
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應載
  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原告應提出載明其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具體金額之範圍,並提出其各項依據之證據之準
  備書狀過院,繕本並逕送對造。
(三)依其具體確定請求金額之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並應補繳應繳納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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