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陳典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怡正 即 吳維昌 之遺產
管理人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