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劉正勝
訴訟代理人 沈丘子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以
107年度沙補字第1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6日
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