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張亦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楊繪馨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
4,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及已繳裁判費9,410元,尚應補繳8,11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