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7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葉原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6,809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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