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7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葉原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6,809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