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秀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偵字第22153號、102年度偵字第23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秀春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