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吳秀慧
高炳煌
被 告 許鈞婷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2年度訴
字第352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
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依第二
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
機關。」「依本法(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
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
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
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
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
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損
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著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鈞院司法事務官許鈞婷處理鈞院100年度司
執平字第24262號債權人吳秀慧、高炳煌與債務人 高炳東 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雜亂無章,有不當執法處
,是故意以通知函反駁原告之異議,讓原告等無法再上訴,
影響原告之利益甚鉅,許司法事務官將上開案件撤銷,是不
合法律規定,因債務人尚未完全清償債務,是損害債權人吳
秀慧之權利。許鈞婷司法事務官因執法不當,造成原告二人
受有利息損失新臺幣(下同)6,087元及精神上之損害8萬元
,應負賠償責任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二人係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鈞婷
於處理本院100年度司執平字第24262號原告與債務人高炳
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有執法不當之情事,
致其受有損害,而提起本件,有原告之起訴狀可參。查本院
司法事務官許鈞婷係執行其職務而行使公權力,依上開說明
,原告主張許司法事務官因執法不當而侵害其權利,自應依
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以書面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
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
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
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件原告以本院司法事務官許鈞
婷執行公權力不當,而侵害其權利,並未依上開法定程序先
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即遽予提起本訴,於法未合,
且無從命補正,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