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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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97號
原   告  蔡政璜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仁耀蔡增利
   蔡淑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000元,應徵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3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2年度雄救字第7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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