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828號
原   告  吳廖純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永發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574元(
28,3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