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聲請人 蘇玥禎瑞泰 贈品企業社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屏東縣竹田國│華南銀行內埔│109年7月3日│13,900元│NB0000000│瑞泰贈品│││民小學零用金│分行││││企業社│││專戶 謝俊明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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