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葉月 娥訴訟代理人 吳佳 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0年2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宸維┌────────────────────────────────┐│附表:│├─┬──┬──┬──┬──────┬────┬───┬─────┤│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人│人│人││(新台幣│││││││││)│││├─┼──┼──┼──┼──────┼────┼───┼─────┤│1│騰達│葉月│第一│00000000000│121,000│110年│LB0000000│││國際│娥│商業││元│1月15││││貿易││銀行│││日││││有限││前鎮│││││││公司││分行│││││││吳佳│││││││││潓│││││││├─┼──┼──┼──┼──────┼────┼───┼─────┤│2│ 蔡孟 │空白│滙豐│000000000000│116,000│110年│0000000│││哲││(台││元│1月26││││││灣)│││日││││││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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