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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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69號原告長興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森 訴訟代理人甲○○
號被告先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麗潔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林敏澤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中付款銀行欄關於「第一銀行灣內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銀行路竹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