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偽造通用貨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涉嫌行使偽造貨幣案件,因罪嫌不足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9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偽造新台幣1000元鈔20張,經送中央銀行發行局鑑定為偽鈔,此有中央印製廠函一紙附卷可憑,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云云。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固定有明文,惟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刑法上之偽造貨幣罪章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均無處罰持有偽造通用貨幣、紙幣之罪,是偽造之通用紙幣自非違禁物,當不得依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又得依刑法第200條或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沒收之偽造通用紙幣,以構成刑法第12章或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定各罪之偽造紙幣為限,否則該偽造之紙幣即不得適用上開該法條宣告沒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014號判例可資參照)。今檢察官以被告查無偽造貨幣之犯罪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並非同法第253條之不起訴處分或同法第253條之1之緩起訴處分),而以查獲扣案之偽造新台幣1000元鈔20張,經送中央銀行發行局鑑定為偽鈔為由,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之前開說明,尚有未合,其聲請既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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