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債權人 郭賢萬 債務人 劉世杰 債務人 劉世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肆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如附編號1、11之支票,經核其提示日期分別為民國105年11月28日、民國106年3月1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105年11月26日│682,000元│105年11月28日│0000000││├─┼────────┼────────┼────────┼──────┼──┤│2│105年12月2日│690,300元│105年12月3日│0000000││├─┼────────┼────────┼────────┼──────┼──┤│3│105年12月9日│320,000元│105年12月10日│0000000││├─┼────────┼────────┼────────┼──────┼──┤│4│105年12月11日│682,000元│105年12月12日│0000000││├─┼────────┼────────┼────────┼──────┼──┤│5│105年12月16日│689,000元│105年12月17日│0000000││├─┼────────┼────────┼────────┼──────┼──┤│6│105年12月21日│696,000元│105年12月22日│0000000││├─┼────────┼────────┼────────┼──────┼──┤│7│106年1月10日│686,000元│106年1月11日│0000000││├─┼────────┼────────┼────────┼──────┼──┤│8│106年1月19日│688,000元│106年1月20日│0000000││├─┼────────┼────────┼────────┼──────┼──┤│9│106年2月9日│680,000元│106年2月10日│0000000││├─┼────────┼────────┼────────┼──────┼──┤│10│106年2月9日│368,700元│106年2月10日│0000000││├─┼────────┼────────┼────────┼──────┼──┤│11│106年2月28日│687,000元│106年3月1日│0000000││├─┼────────┼────────┼────────┼──────┼──┤│12│106年3月5日│697,300元│106年3月6日│0000000││├─┼────────┼────────┼────────┼──────┼──┤│13│106年3月9日│688,000元│106年3月10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