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 劉坤堆 (兼 劉冠賢 之承受訴訟人)
蕭玉芬 (兼劉冠賢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被告 薛立儒
戚燕琴 廖宜慶 邱黃炫 邱黃信 何忠穎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 陳禎瑩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複代理人 鄭伊純 律師被告 許家誠 住臺中市○○區○○里○○○○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存益 住臺中市○○區○○里○○路○○○巷○○弄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士豪 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號
居臺中市○○區○○路○○○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因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被告等人另涉刑事犯罪部分所為認定之事實為據,而上開刑事部分則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3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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