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詠葳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重利案件,業經鈞院審理並判決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非屬起訴範圍之證據資料,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重利案件,經警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可稽。茲依起訴意旨所載,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據檢察官引為證據之用,經本院審理結果,亦查無與本案犯罪事實有何關連,已無留存之必要,故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 黃鴻斌 本票│1張│發票人:黃鴻斌,票號:505780號,發票日│││││:101年8月30日,票面金額:3萬元。│├──┼─────────┼──┼───────────────────┤│2│存證信函│2份│①黃詠葳101年11月22日寄予黃鴻斌之存證│││││信函(台南新義郵局存證信函第111號)│││││②黃詠葳101年11月22日寄予 翁詩凱 之存證│││││信函(台南新義郵局存證信函第112號)│├──┼─────────┼──┼───────────────────┤│3│ 李東寶 本票│2張│發票人:李東寶,發票日:102年1月26日│││││①票號:257377號,票面金額:20萬元。│││││②票號:257376號,票面金額:20萬元。│├──┼─────────┼──┼───────────────────┤│4│ 周瑞林 本票│1張│發票人:周瑞林,票號:840242號,發票日│││││:102年1月26日,票面金額:2萬5千元。│├──┼─────────┼──┼───────────────────┤│5│ 林素美 本票│1張│發票人:林素美,票號:840238號,發票日│││││:103年1月17日,票面金額:10萬元。│├──┼─────────┼──┼───────────────────┤│6│ 李源永 本票│3張│發票人:李源永│││││①票號:387825號,發票日:100年7月27日│││││,票面金額:6萬元。│││││②票號:387821號,發票日:100年8月3日│││││,票面金額:6萬元。│││││③票號:307425號,發票日:101年4月27日│││││,票面金額:10萬元。│├──┼─────────┼──┼───────────────────┤│7│ 黃芳志 本票│2張│發票人:黃芳志│││││①票號:749910號,發票日:101年5月26日│││││,票面金額:15萬元。│││││②票號:749917號,發票日:101年7月19日│││││,票面金額:2萬元。│├──┼─────────┼──┼───────────────────┤│8│ 曾莉 萍支票│1張│票號:JA0000000號,發票日:102年1月10│││││日,票面金額:116,650元,背書人:曾莉│││││萍。│├──┼─────────┼──┼───────────────────┤│9│合作金庫銀行大華分│1張│票號:WB0000000號,發票日:102年1月8日│││行支票││,票面金額:68,300元。││││││├──┼─────────┼──┼───────────────────┤│10│翁詩凱本票影本│1張│發票人:翁詩凱,票號:749915號,發票日│││││:101年6月16日,票面金額:6萬元。│├──┼─────────┼──┼───────────────────┤│11│記事簿│3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