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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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 陳吉良
陳吉生 陳吉田 陳吉富 莊國安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炳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係不動產經界涉訟,依上訴聲明並未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議決議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按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並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