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債務人 徐英娟 即 徐淑娟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第貳點更生清償分配表之編號10中關於「 李有財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張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