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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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林姿君 非訟代理人 林姿瑩 相對人 謝富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於民國82年間,因購買台北市○○○路○○○巷○○號4樓房地,將新臺幣4,800,000元交付當時代書即相對人謝富祥,作為支付房屋尾款和清償銀行貸款之用,但相對人謝富祥並未去銀行代為清償及塗銷設定,而是侵占了其中新臺幣3,750,000元供大祥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不法使用,嗣聲請人提告後,相對人謝富祥為當時大祥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和該公司股東即第三人 曾天賞 自知理虧,於協議後,以相對人謝富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83年2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83年2月22日至83年5月30日。
(四)清償日期:83年5月30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謝富祥。並約定若在期限內無法清償款項,相對人謝富祥同意無條件由聲請人處理抵押物,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2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國姓鄉│水長流││2239│旱│2590│全部│謝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