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民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侵占等伍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民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此外,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建民因犯附表編號1~5所示侵占等5罪,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4所示4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98年8月19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本件附表編號1~4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因與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依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件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表:│├───────┬─────────┬─────────┬─────────┤│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日│98年3月16日│98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9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051號│第10404號│第10404號│├──┬────┼─────────┼─────────┼─────────┤││法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6768│98年度壢檢字第2121│98年度壢檢字第2121││││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7月17日│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6768│98年度壢簡字第2121│98年度壢檢字第212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8月19日│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4所示4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行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5││├───────┼─────────┼─────────┼─────────┤│罪名│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3月16日│93年10月23日至94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撤│││關年度及案號│第10404號│緩偵字第4號││├──┬────┼─────────┼─────────┼─────────┤││法院│桃園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8年度壢檢字第2121│100年度審易字第│││審││號│560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26日│100年8月9日││├──┼────┼─────────┼─────────┼─────────┤││法院│桃園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壢檢字第2121│100年度審易字第│││││號│560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11月23日│100年9月13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4所示4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行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