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債權人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代理人 謝明憲 債務人 梁杉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地段地號:台東段348-24號101年司促字第3448號│├──┬─────────┬────────────────────┬──────────────────┤│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01│10,200元│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2│10,200元│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3│10,200元│98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4│10,200元│9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5│10,200元│9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6│10,200元│9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7│10,200元│10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8│10,200元│10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9│10,200元│10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