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忠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5月30日將其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林恒祺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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