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9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並請求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已據原告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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