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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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
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97年7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相關資料,該通知已於97年8月1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