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黃怡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月1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周美玲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