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劉陽明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玫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