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即和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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