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足證其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代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