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玖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陸參捌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柒點零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709號裁定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1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戒治成效合格,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於94年6月21日凌晨零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為警查獲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實秤毛重7.036公克(含塑膠袋);於95年5月26日19時35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5樓為警查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95公克,空包裝總重0.4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6386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8月19日管檢字第0940007366號檢驗成績書、法務部調查局95年7月5日調科壹字第080011354號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7月12日安鑑字第0960001117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按,上開毒品因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上開卷內之本院裁定、扣押物品清單、上開鑑定機關鑑定報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後,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局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之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語,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函附卷可參,是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並無法完全析離或析離需費甚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