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7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731號
原   告 百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向訴
外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貸汽車借款新台幣(下
同)三十五萬元使用,約定期限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
至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
息,被告應每月繳付本息,如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則喪失期
限利益,被告等應一併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
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即從未依約繳款,合計尚欠三十五
萬元未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訴外人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以本件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異議狀陳稱:本
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貸款借據暨車輛動產
抵押契約書(均影本)各一份為證,而被告未到庭爭執,
僅具狀異議稱尚有糾葛等語,惟未提出可供調查之證據,
原告主張自應採認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
十五萬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
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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