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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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3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00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8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5年6月24日駕駛車號00-000
號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公司(下稱彰化客運公司)營業大
客車,由西向東行經彰化縣○○鄉○○村○○路○○○號前,
因闖紅燈超速行駛內車道,致不慎撞及對向停於紅綠燈第2
輛由原告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
,致系爭汽車全毀,原告因此賠償車主新台幣(下同)20,0
00元,致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
二、被告甲○○則以:車禍發生時,伊是在車道內行駛,並未超
速、闖紅燈,是原告要左轉,在伊車道被撞到,伊並無過失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彰化客運公司則以:原告駕駛汽車,如是在車道內行駛
,應不致被撞,如果被告甲○○有過失,願照責任分擔,但
公司之大客車也有受損,原告亦應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主張其駕駛系爭汽車,與被告甲○○駕駛被告彰化客
運公司所有大客車,於前揭時、地發生碰撞,致系爭汽車毀
損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
告甲○○有過失之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按行車速度,依
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
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
條第1項、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車禍發生
時,原告係駕駛系爭汽車沿彰化縣○○鄉○○路由東往西行
駛於內車道,被告甲○○係駕駛汽車沿彰鹿路由西向東行駛
,在彰鹿路190號前(雙向二車道),原告因煞車而車身打
滑,致部分車頭侵入對方車道,而遭被告甲○○駕駛汽車撞
及之事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96年1月29日鹿警分五
字第0960001917號函附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及
現場照片可稽。而依原告於警訊時供述其係在車禍發生路口
紅燈時煞車,其前方另一部車等語,參以被告甲○○於警訊
中供稱其因路口為黃燈,趕緊加速通過,其前方對向車道突
然出現系爭汽車等語,則原告因紅燈而煞車時,被告既已過
路口,尚難認原告有闖紅燈情事。惟該道路速限為60公里,
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稽,依被告甲○○於警訊時所
稱:伊因路口為黃燈而加速通過,時速約60多公里等語,堪
認被告甲○○應係超速行駛,不及對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以致發生碰撞,其自有過失。被告甲○○自應負過
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按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汽車係因本件車禍而毀損,原告因
此賠償車主20,000元,業據原告提出訴外人 黃游瀕 之收據1
張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甲○
○之過失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甲○○及其僱用人即被告彰化客運公司賠
償其損害,自屬有據。
六、未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則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而依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在雙向二車道
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原告駕車時自應注意上開規定,則其疏未注意行駛,以致
煞車時車頭駛入來車車道內而遭撞及,其顯有過失。本院審
酌原告與被告甲○○之過失程度,認原告應負80%之過失責
任,被告甲○○應負20%之過失責任,依上開比例減輕被告
之賠償金額後,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4,000元。從而,原告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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