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 周銘忠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被告 劉進華
羅炳榮 訴訟代理人 陳嵩烱 被告 劉玉英
劉鍾雪鳳 劉新坤 劉雲欽 劉雲和 劉秋菊 劉金蓮 江建宇 劉有娘 陳惠如 陳媚鈴 陳秀美 陳奕甫 陳俞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