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 黃世光 原告與被告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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