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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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姬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5,69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