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政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政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政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呂政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所示之罪則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呂政哲已於104年5月20日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足稽,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呂政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附表受刑人呂政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21日晚│103年10月14日上│103年12月11日晚│││上10時許│午8時許│上9時許│├───────┼────────┼────────┼────────┤│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20號│毒偵字第1633號│毒偵字第55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2020號│2433號│461號││├───┼────────┼────────┼────────┤││判決│103年11月28日│104年2月17日│104年4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2020號│2433號│461號││判決├───┼────────┼────────┼────────┤││判決確│103年12月23日│104年3月24日│104年5月19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5號│執字第2465號│執字第2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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