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森(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435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1號上訴駁回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1)(2)之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40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99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