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麟因竊盜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嘉麟因竊盜、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8月,並經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而於98年7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
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2年06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2年4月19日,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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