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張羅玉香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0樓
附民被告 王麗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陸怡璇
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