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吳春燕

被告 蔡欣樺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282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基交簡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欣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春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 洪坤隆 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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