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景玉鳳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一○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
K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