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上訴人甲○○
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國訓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國立中壢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戊○○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二號為判決前之同年十月六日,由 郭武博 變更為戊○○,經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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