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1號聲請人甲○○
3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簡易庭法官陳銘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張夜明┌──────────────────────────────────────────────────┐│股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台東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1│││││││└─┴───────────────┴──────────────┴────┴───┴────┴───┘「※(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3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6個月)屆滿後,3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