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告富立多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佩欣 被告 黃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富立多科技有限公司等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及前揭法律規定,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富立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立多公司)於民國103年
9月15日邀同被告李佩欣、黃東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為限,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保證書乙份、授信契約書三份、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乙份。嗣被告富立多公司分別於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7日、104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56萬元、58萬元、140萬元,並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3紙,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利息利率按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0.62即
3.42計息,如未按期清償本金及利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息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息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富立多公司均未依約按期清償,而上開3筆借款已分別於105年1月23日、105年1月27日、10
5年2月3日到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目前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李佩欣、黃東榮為上開3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於該3筆借款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富立多公司、黃東榮、李佩欣連帶給付原告172萬90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㈡綜上所述,並為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2萬90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被告抗辯主張:本件被告富立多科技有限公司等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均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影本1件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3件為證。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件被告等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綜上,原告依據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本件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表
┌─┬──────┬───────┬───┬──────┐│編│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1│16萬8000元│自105年1月23│3.42%│自105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3日起至105││││││年7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05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2│17萬4000元│自105年1月27│3.42%│自105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7日起至105││││││年7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10計算。││││││自10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3│17萬6703元│自105年2月25│3.42%│自105年2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5日起至105││││││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0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4│39萬2000元│自105年1月23│3.42%│自105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3日起至105││││││年7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05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5│40萬6000元│自105年1月27│3.42%│自105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7日起至105││││││年7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0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6│41萬2306元│自105年2月25│3.42%│自105年2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5日起至105││││││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0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總│172萬9009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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