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弘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弘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87%│││186928││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弘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87%│││287151││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弘庭│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5%│││22160││2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陳弘庭│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126元││2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陳弘庭│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3914││2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弘庭於民國103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08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8日止累計195,056元正未給付,其中186,928元為本金;7,344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弘庭於民國103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8日止累計301,976元正未給付,其中287,151元為本金;13,541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弘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0日止累計40,132元正未給付,其中37,200元為消費款;1,73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