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周佳餘
盧映潔 盧奕秀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花琪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