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25號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魏式瑜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英權